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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本縣二崙鄉永定段1112地號等13筆土地價金已存入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,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,依規定向本府申請發給之,公告周知。

刊登日期:2019/6/19
發文日期:2019/6/18
發文字號:府地籍一字第1082708309A號
主旨:本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本縣二崙鄉永定段1112地號等13筆土地價金已存入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,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,依規定向本府申請發給之,公告周知。
依據: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、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、6條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、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、6條規定。一、代為標售之土地/建物標示、土地/建物所有權人姓名或名稱及住址、保管款價金、保管款存入編號:詳見保管款清冊。
二、公告起迄日期:自民國108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08年09月24日止,共3個月。
三、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: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之「雲林縣政府-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」。
四、保管處所住址: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72號。
五、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:自保管款於民國108年05月24日存入專戶起,至民國118年05月24日止10年,逾期未領取者,經結算如有賸餘,歸屬國庫。
六、領取保管款時,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、第26條至第30條等相關規定,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(地政處)申請。
附件:
  • 二崙鄉永定段1112地號等13筆土地保管款清冊